我有一位当律师的朋友给我讲了一个离奇的、涉及“LZ”的案件。
2006年8月的一天,某市公安分局的治安大队接到举报:某洗浴中心有多人在进行嫖娼。该大队马上调集警力,对该洗浴中心进行了突查,一举抓获了13名嫖客。而在突审的过程中,有一位就是不承认嫖娼,只承认玩了“小姐”的脚,办案人员认为他态度不老实,仍以嫖娼的罪名处以5000元罚款。事后,那位“LZ”者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接到这起诉讼后也感到很离奇并展开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那位“LZ”者经常出入于该市的多家洗浴中心,那些“小姐”们称他为“足哥”,他玩弄“小姐”们脚的次数竟有几百次之多,但从未发生过性关系。“小姐”们在供词中说:“足哥”很讲究,只是玩弄“小姐”们的脚且花样极多,但钱一分不少,也就随他怎么玩了。是他真的没有和“小姐”们发生过性关系,还是“小姐”们不说,反正没有收取到这方面的证据。
法官们对这起案件还真的感到有些棘手,我那位朋友说:目前中国的法律虽然对男女之间的性接触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如,强奸罪、轮奸罪、嫖娼罪、猥亵、调戏等等,而对玩弄女人脚的这种男女之间的性接触却没有任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即便是翻开中国有史以来的法典,也找不到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法律是严肃的,任何法律条文都有其严格的行为界定,不可能把玩弄女人脚的行为贴靠在哪种行为上,那是对法律的亵渎。但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性游戏,只是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这种性游戏作出行为界定和司法解释。
最后,法院只好以“证据不足,嫖娼罪不成立”,判那位“LZ”者无罪。
历时近半年的这起离奇的行政诉讼案终告结束,但它又会给人们留下什么样的思考-------?
2006年8月的一天,某市公安分局的治安大队接到举报:某洗浴中心有多人在进行嫖娼。该大队马上调集警力,对该洗浴中心进行了突查,一举抓获了13名嫖客。而在突审的过程中,有一位就是不承认嫖娼,只承认玩了“小姐”的脚,办案人员认为他态度不老实,仍以嫖娼的罪名处以5000元罚款。事后,那位“LZ”者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接到这起诉讼后也感到很离奇并展开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那位“LZ”者经常出入于该市的多家洗浴中心,那些“小姐”们称他为“足哥”,他玩弄“小姐”们脚的次数竟有几百次之多,但从未发生过性关系。“小姐”们在供词中说:“足哥”很讲究,只是玩弄“小姐”们的脚且花样极多,但钱一分不少,也就随他怎么玩了。是他真的没有和“小姐”们发生过性关系,还是“小姐”们不说,反正没有收取到这方面的证据。
法官们对这起案件还真的感到有些棘手,我那位朋友说:目前中国的法律虽然对男女之间的性接触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如,强奸罪、轮奸罪、嫖娼罪、猥亵、调戏等等,而对玩弄女人脚的这种男女之间的性接触却没有任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即便是翻开中国有史以来的法典,也找不到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法律是严肃的,任何法律条文都有其严格的行为界定,不可能把玩弄女人脚的行为贴靠在哪种行为上,那是对法律的亵渎。但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性游戏,只是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这种性游戏作出行为界定和司法解释。
最后,法院只好以“证据不足,嫖娼罪不成立”,判那位“LZ”者无罪。
历时近半年的这起离奇的行政诉讼案终告结束,但它又会给人们留下什么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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